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24000号
原告(反诉被告):马世友,男,土家族,1973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牟桂霞,女,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305号(****)A3栋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81219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原告马世友、***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60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