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执138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305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8121-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渝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汉渝路二巷(华蓥服装厂)。组织机构代码6608656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执行的***与***、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来金公司)、重庆渝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强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4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3000万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网络查询查找到被执行人加来金公司的相关财产,并作出(2016)渝01执138号、138号之二、138号之五、138号之六、138号之七、138号之八、138号之九执行裁定,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加来金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嘉州路X号、红锦大道X号“加来金大厦”X幢的相关房屋。其间,因案外人异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了部分财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了对加来金公司、***的失信屏蔽。上述相关房屋均因设定有他项抵押权、或轮候查封、或未办理产权证、或案外人异议,加上被执行人在多个法院涉有多宗案件,本案及其他案件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转破产申请而进行形式审查,以及当事人多次多方提出协商和解方案等,故本案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
另查明,2018年1月11日,被执行人加来金公司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该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8)渝0112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加来金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为此,加来金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来函,请求中止对本案的执行及解除本院地对加来金公司上述财产的执行查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要求,本案应当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向加来金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渝强建筑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了罚款决定,已对被执行人***、渝强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加来金公司因被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依法应中止执行程序,虽有财产但不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渝强建筑公司,经本院再次四查及传统调查,未查找到新的财产线索,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对本案被执行人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终结对被执行人***、重庆渝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三、本院(2016)渝01执1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符合执行条件的,被执行人***、重庆渝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承担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段宇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