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1502行审22号
申请执行人海丰县水务局,地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
法定代表人王铸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吉祥,该局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黄一峰,该局办事员。
被执行人海丰县***林绿化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海丰县******。
法定代表人黄灶兴。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海丰县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海水责改字〔2019〕第71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所确定的责令事项:“责令你于2019年11月15日前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海丰县水务局于2020年7月30日以被执行人海丰县***林绿化有限公司已经自行拆除完毕涉案违章建筑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处分自己的权利,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非诉案件受理和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海丰县水务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陈小武
审判员 洪海燕
审判员 郑淑卿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怡思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
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
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
行政非诉案件受理和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在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作出准予撤回申请裁定,并送达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发现不应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或被中请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撤回申请,行政机关拒绝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