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瓯建设有限公司

鼎信空调工程温州有限公司与中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302民初9095号
原告鼎信空调工程温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公司)与被告中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坚、谢可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鼎信空调工程温州有限公司货款318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被告中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戴俊贤
代书记员 张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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