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瓯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海珀联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中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3执40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海珀联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物华路288号4号楼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674561381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州工业区(温州**科技有限公司内三楼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62861985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海珀联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03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251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中瓯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中瓯建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上海海珀联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现场会走访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福田牌车辆(号牌:×××)(查封期限自2022年12月30日至2024年12月29日,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下列***:浦发银行尾号0510***、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尾号3191***、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566***、中国银行尾号0730***、中国工商银行尾号2252***。 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在其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继续发生效力,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截至2023年3月2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251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3385元、执行费1776.5元。 因被执行人中瓯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瓯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中瓯建设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通过移动微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大为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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