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瓯建设有限公司

***、中瓯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执18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目前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乐火容,女,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州工业区(温州**科技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62861985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3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8488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中瓯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中瓯建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中瓯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中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福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A××××);2、被执行人中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0××××);3、被执行人中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9××××)。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被执行人中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福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A××××);2、被执行人中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0××××);3、被执行人中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9××××)。查封期限均为:2020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法院书面提出。 截止2020年11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8488元及利息,也未缴纳诉讼费1048.5元、执行费627.32元。 因被执行人中瓯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瓯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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