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环艺雕塑院

张家港市环艺雕塑院与浙江农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张商初字第0103号
原告张家港市环艺雕塑院。
投资人陈光荣,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淋,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婷,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农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环艺雕塑院与被告浙江农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环艺雕塑院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环艺雕塑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环艺雕塑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9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19元,由原告张家港市环艺雕塑院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朱琴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庞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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