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环艺雕塑院

张家港市环艺雕塑院与浙江农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港市环艺雕塑院与浙江农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27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张商初字第0103-2号
原告张家港市环艺雕塑院,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北路88号。
投资人陈光荣,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淋,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婷。
被告浙江农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城路651号2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环艺雕塑院与被告浙江农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环艺雕塑院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农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本院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浙江农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琴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庞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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