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远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辖终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冰峰冷饮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平各庄村村北。
经营者:张庆文,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观远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下纸寨村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程钢,经理。
原审被告:王军伟,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南乐县。
原审被告:蒲发如,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原审被告:韩贵学,男,1952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市。
上诉人北京市冰峰冷饮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冰峰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观远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远公司),原审被告王军伟、蒲发如、韩贵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民初440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冰峰中心上诉称,观远公司主张为冰峰公司加工安装了门窗,安装地点在北京市顺义区。冰峰中心认为,门窗应为建筑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故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冰峰中心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
观远公司对冰峰中心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观远公司以加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观远公司向冰峰中心及王军伟等主张拖欠的加工安装费,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点,观远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观远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平谷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冰峰中心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市冰峰冷饮销售中心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学芹
审 判 员 黄 粲
审 判 员 王 瑞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