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骏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普洱骏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8民终1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3日生,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人,现住景东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洱骏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洱骏马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法定代表人:李加胜,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景福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景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为景东县景福镇。
法定代表人:黄丕鹏,景福镇人民政府镇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普洱骏马公司、景福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0823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0823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 键
审判员 张劲松
审判员 邱继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鲁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