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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际(吉安)光电信息有限公司、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辖终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际(吉安)光电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92128066。

法定代表人:傅冬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162219。

法定代表人:李岩,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6960738132。

法定代表人:陈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天际(吉安)光电信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2民初435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际(吉安)光电信息有限公司上诉称,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处理。为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2民初4354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涉案主合同约定合同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签订地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在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建华

审 判 员 熊达和

审 判 员 彭 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理

书 记 员 胥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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