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中联通顺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执813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雪林,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中联通顺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中联通顺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12民初126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1960元及违约金10392元、保全保险服务费1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及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另登记有位于天河区的房产,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院已对前述银行存款成功扣划到位,对前述房产进行档案查封,因被执行人房产有设定高额抵押,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较小,申请人同意仅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查封处置,不予进行评估拍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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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刘启聪
审判员  李文锋
审判员  魏文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桂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