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陶瑞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52283号

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卫东,男,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北京世纪联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2号12-1幢2204室(住宅)。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博海睿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N83。

法定代表人:陶静。

被告:***,男,1984 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数码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联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联佳公司)、北京博海睿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海睿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州数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纪联佳公司、博海睿萌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神州数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世纪联佳公司支付货款432 170.03元;2、世纪联佳公司支付违约金
143 171.38元;3、博海睿萌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世纪联佳公司、博海睿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8日,神州数码公司与世纪联佳公司于北京市海淀区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世纪联佳公司通过下达采购订单的形式向神州数码公司采购惠普品牌产品,该订单经神州数码公司确认后生效并成为框架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约定世纪联佳公司逾期30日仍未付款的,需向神州数码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为保障框架协议顺利履行,世纪联佳公司、***与神州数码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对世纪联佳公司在框架协议下产生的对神州数码公司的未付债务承担最高额为2 000 000元的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2019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世纪联佳公司、博海睿萌公司与神州数码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博海睿萌公司承诺对世纪联佳公司在框架协议下产生的对神州数码公司的未付债务承担最高额为 3 000 000元的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2019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框架协议签署后,世纪联佳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9日、2019年4月15日、2019年4月18日、2019年4月22日、2019年4月23日、2019年4月25日分八次向神州数码公司下达了总金额共计 477
237.93元的订货单,约定账期为18天。以上采购订单下达后,神州数码公司如约将订单中的产品送至了双方约定地点,至此神州数码公司就约定的交货义务履行完毕。但世纪联佳公司未按照约定向神州数码公司支付相应货款,经多次沟通仍拒绝支付。综上所述,世纪联佳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构成严重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神州数码公司有权要求世纪联佳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及违约金,博海睿萌公司、***对世纪联佳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世纪联佳公司、博海睿萌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神州数码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对神州数码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28日,神州数码公司(甲方、卖方)与世纪联佳公司(乙方、买方)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乙方在事前经过与甲方沟通后,正式向甲方提交或确认采购订单,该订单经甲方确认后生效并成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乙方订单发出后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撤回、变更,否则视为违约行为,由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向甲方正式提交订单的方式包括合同书订单方式及电子数据订单方式。电子订货单方式是指乙方通过网络进入神州商桥平台向甲方提交或确认采购订单的方式,双方约定网上订单具备与合同书订单同等的效力。乙方未在约定付款期限内向甲方足额支付相应款项,视为逾期付款。乙方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每日须按逾期支付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仍未付清货款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若乙方购买货物是软件产品,因软件产品的特殊性,违约金按照100%执行),同时,甲方保留解除本合同的权利。甲方可以根据乙方逾期付款的天数,在乙方付清全款之后收取乙方上述比例的违约金即罚息。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提请司法机关处理的,乙方承诺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律师委托代理费用和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

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25日,世纪联佳公司(订货单位、乙方)向神州数码公司(供货单位、甲方)八次发送订货单,采购墨盒、激光打印机、激光一体机,金额共计477 237.93元。支付方式均为远期支票。首次及末次订货单账期为21天,其余订货单账期为18天。

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28日,世纪联佳公司在12张货物签收单上盖章确认收到上述货物。

神州数码公司(甲方、债权人)、世纪联佳公司(乙方、债务人)、博海睿萌公司(丙方、保证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了《货物买卖框架合同》,乙方将以赊销的形式向甲方购买货物,并与甲方或甲方关联方签署并履行《货物买卖框架合同》之附件《销售合同》、电子合同。丙方愿意对乙方在上述《货物买卖框架合同》、《销售合同》、电子合同项下形成的对甲方的未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一条、丙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金额为2019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期间因《货物买卖框架合同》项下购买货物与甲方或甲方关联方所签署履行的一切订单、各类《销售合同》、电子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等,及基于订单、各类《销售合同》、电子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产生的乙方对甲方的未付债务,最高额为3 000 000元。第二条、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与甲方或甲方关联方因签署履行《销售合同》、电子合同所产生的货款、违约金、滞纳金、利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第三条、乙方和丙方对上条所列各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如乙方和丙方中任何一方或各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偿付上条各项债务,甲方有权直接向任何一方或各方进行追偿。乙方和丙方保证任何一方或各方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3日内清偿上述款项。各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

神州数码公司(甲方、债权人)、世纪联佳公司(乙方、债务人)、***(丙方、保证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了《货物买卖框架合同》,乙方将以赊销的形式向甲方购买货物,并与甲方或甲方关联方签署并履行《货物买卖框架合同》之附件《销售合同》、电子合同。丙方愿意对乙方在上述《货物买卖框架合同》、《销售合同》、电子合同项下形成的对甲方的未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一条、丙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金额为2019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期间因《货物买卖框架合同》项下购买货物与甲方或甲方关联方所签署履行的一切订单、各类《销售合同》、电子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等,及基于订单、各类《销售合同》、电子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产生的乙方对甲方的未付债务,最高额为2 000 000元。第二条、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与甲方或甲方关联方因签署履行《销售合同》、电子合同所产生的货款、违约金、滞纳金、利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第三条、乙方和丙方对上条所列各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如乙方和丙方中任何一方或各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偿付上条各项债务,甲方有权直接向任何一方或各方进行追偿。乙方和丙方保证任何一方或各方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3日内清偿上述款项。各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

审理中,神州数码公司主张,2019年5月世纪联佳公司支付三笔共计45 067.99元,后再未付款。博海睿萌公司、***未曾履行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神州数码公司与世纪联佳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神州数码公司已向世纪联佳公司提供相应货物,世纪联佳公司应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世纪联佳公司尚欠货款432 169.94元未付,故神州数码公司要求其支付该部分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该部分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神州数码公司要求世纪联佳公司支付违约金一节,神州数码公司主张按照订货单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计算。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买方逾期三十天仍未付清货款须支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神州数码公司主张按照订货单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未举证证明其损失达到上述计算标准,故本院将违约金计算基数调整为未付货款金额,起算日调整至末次订货单账期期满之日次日即2019年5月17日,计算标准酌定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最高额不超过143 171.38元。

就神州数码公司要求博海睿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节,博海睿萌公司、***对本案诉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处于保证期间,亦属于保证范围,故神州数码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世纪联佳公司、博海睿萌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世纪联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货款432 169.94元及违约金(以432
169.9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最高额不超过 143 171.38元);

二、北京博海睿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北京博海睿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北京世纪联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53元、保全费3397元、公告费260元(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世纪联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博海睿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懿
人 民 陪 审 员   郑东涛
人 民 陪 审 员   刘长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