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上海倾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6015号
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倾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5幢535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倾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洪一帆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叶若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