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大庆广易和钻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执恢44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路111号。
被执行人:大庆广易和钻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学府郦城9号底层商服公寓楼2单元公寓219号房。
被执行人卢春明,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满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执行人王殿波,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
本院在执行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大庆广易和钻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卢春明、王殿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二(商)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大庆广易和钻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卢春明、王殿波应给付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执行标的13369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15769元,申请执行人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查明被执行人大庆广易和钻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0905××××3202账户内300625.29元。
三、经执行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大庆广易和钻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卢春明、王殿波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土地、股票、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查明被执行人王殿波在名下位于让胡路区(产权证号为:N××8)、让胡路区阳光佳苑三期中央大街一、二区底层商服公寓3层公寓33号(产权证号为:N××3),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对被执行人公司、社区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大庆广易和钻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卢春明、王殿波(法人:孟庆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胜军
审 判 员 洪延涛
审 判 员 胡静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迪
书 记 员 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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