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华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黄石市华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222民初783号
原告:***,男,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新县。
原告:***,女,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阳新县国土资源局职工,住阳新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文娟,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彩霞,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石市华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堤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邹先校,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新县。
原告鲍礼奎、***、***与被告黄石市华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邹先校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鲍礼奎、***、***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鲍礼奎、***、***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鲍礼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鲍礼奎、***、***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