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182执保340号
宁乡县玉潭镇兴振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乡县玉潭镇兴振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县玉潭镇兴振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申请保全的(2022)湘0182民初31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按照申请保全的标的和要求,已于2023年4月4保全完毕。
宁乡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