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异17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鑫竹苑A栋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3554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路106号南沙城投大厦10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21R7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0-3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9740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冻结其在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或有债权的可分配额,金额以179685692.28元(本裁定书币种均为人民币)为限不服,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称,一、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异议人的债权有足值的抵押物、质押物担保,生效仲裁裁决亦确认其优先受偿权,且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冻结异议人在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或有债权的可分配额的行为属于超标的冻结,应当解除。二、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确认的异议人名下的债权为实际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所有,法院的冻结侵害了案外人**的权益。请求解除(2021)粤0304执保3437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中对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或有债权的可分配额的冻结。 本院查明,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审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将财产保全相关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名下价值179685692.28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作出(2021)粤0304财保2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9685692.28元的财产。后本院作出(2021)粤0304执保3437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告知异议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冻结其在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或有债权的可分配额,金额以179685692.28元为限;2.轮候冻结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上海银行深圳分行0039××××5116账户内的存款0元;3.轮候冻结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深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670××××0010账户内的存款0元;4.轮候冻结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4000××××2457账户内的存款0元;5.轮候冻结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7549××××1318账户内的存款0元;6.轮候冻结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7910××××0039账户内的存款0元;7.轮候冻结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4425××××1465账户内的存款0元;8.轮候冻结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4420××××4571账户内的存款0元;9.轮候冻结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7559××××0102账户内的存款0元;10.冻结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华夏银行深圳分行1085××××1349账户内的存款0元;11.轮候查封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路××路××栋××层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12.轮候冻结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13.轮候冻结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4.97%的股权;14.轮候冻结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精诚建筑材料试验有限公司100%的股权;15.轮候冻结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胜捷消防集团有限公司30%的股权;16.轮候冻结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鹏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60%的股权;17.轮候冻结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鹏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00%的股权;18.轮候冻结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鹏城模架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19.轮候冻结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鹏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0.轮候冻结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鹏建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1.轮候冻结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鹏建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2.冻结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珠海市鹏海建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3.冻结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大方盛泰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8%的股权。 2021年12月29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2021)深国仲裁2357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应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7亿元及利息9315704.85元等。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将其享有的对二被执行人的主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仲裁确定的给付义务,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粤0304执5099号。执行过程中,异议人不服,提起执行异议,诉请如前。 另查明,案外人**认为其是***新能源动力电池产业项目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确认的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为其所有,法院冻结该款项属于执行对象错误,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2023)粤0304执异1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案外人**不服,提起复议,现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中。 本院认为,对于本院所冻结异议人名下的财产是否存在超标的情形,应当先行查明本案执行保全标的金额,再根据所冻结财产的价值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为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审查处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做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关于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判断,如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标的物价值的主要依据,如果没有进行评估,房产可以以登记价或参考同区域的市场成交价判断;公司股权的真实价值为公司资产减去公司负债之后的净资产值,一般随着公司的经营情况而发生变化,甚至会出现股权真实价值远低于工商登记价值或负值情况,在保全阶段难以准确判断股权的真实价值,仅能根据工商登记情况作表面判断。 本案中,保全裁定载明金额为179685692.28元,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仅实际冻结异议人持有珠海市鹏海建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持有大方盛泰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8%的股权,然异议人并未提交上述股权的评估报告及其他证明涉案股权价值的证据材料,无法体现股权的现有价值。且本院对异议人名下房产及其余股权、账户均系轮候查封、冻结,轮候查封、冻结并未发生实际查封,冻结的效力,该部分财产的价值不应计算在已查封、冻结财产的范围。而冻结异议人在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或有债权的可分配额,由于异议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具体可分配金额,且本院亦已注明冻结金额以179685692.28元为限,并未超出保全标的金额。故本院目前保全的财产价值并没有明显超标的。异议人要求解除对其名下涉案财产的冻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异议人主张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确认的异议人名下的债权为实际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所有,法院的冻结侵害了案外人**的权益,异议人非提出该主张的适格主体,且案外人**已向本院提出相关异议,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查。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