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美(广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3526号 申请人:***美(广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狮岭村黎西村民小组“中心塱”地段自编之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89Q90T。 法定代表人:**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鑫竹苑A栋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3554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0-3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97406。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美(广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866.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美(广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866.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4.33元,由申请人***美(广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