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尊地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57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尊地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八路深业泰然大厦C座1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84379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0-3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9740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尊地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555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393839.5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龙岗区××街道××广场××栋××的房产,因上述房产抵押权过高,进行处置对本案并无裨益,本院不予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龙岗区××街道××广场××栋××座××的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同时,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向房产、银行、证券、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目前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李 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