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2执恢1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22-2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9号绿地中心A座3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0-3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康成(杭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玲珑村玲珑山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0年6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3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康成(杭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康成(杭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浙江杭州市临安区玲珑山脚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拍卖。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一拍、二拍程序流拍。在变卖阶段,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康成(杭州)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依法裁定中止变卖程序。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 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