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11执恢5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朗山路东物商业大楼10楼。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0-31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部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1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9号绿地中心A座36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