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82民初2913号
原告:安徽菲茵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75489277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南县中金饰品店,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赵集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5MA2R33R011。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菲茵特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阜南县中金饰品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菲茵特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菲茵特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菲茵特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菲茵特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任蕾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