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4646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普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城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化路西段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FC71M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菲茵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75489277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城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菲茵特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计6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