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菲茵特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城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4646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普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城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化路西段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FC71M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菲茵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75489277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城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菲茵特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计6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