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菲茵特电梯有限公司

安徽菲茵特电梯有限公司、郑州金河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2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菲茵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首市东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郑州金河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西路后河芦路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菲茵特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金河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菲茵特电梯有限公司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2执8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史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