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铭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金宏润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南旺峰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铭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海中法民二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金宏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桂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维秋,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旺峰建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向荣、王梦瑶,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铭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峰,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以上两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祝向荣、王梦瑶,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金宏润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旺峰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铭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3)秀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海南旺峰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二审提交一份海南昊坤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金宏润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0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海南金宏润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南昊坤实业有限公司供应第一批钢材600吨,供货地点在三亚海棠湾万达大酒店,海南昊坤实业有限公司指定的验收人员是杨文斌。上述合同约定的钢材买卖事宜与本案双方当事人讼争的钢材买卖纠纷有关,故本案应追加海南昊坤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综上,原审法院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3)秀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南金宏润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502元和上诉人海南旺峰建安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95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陈杰林
审 判 员  林道科
代理审判员  彭彩燕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娟
审核:蔡红曼撰稿:陈杰林校对:周娟印刷:何宗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29日印制(共印1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