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银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执恢14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10979882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工业功能区**路**第**。
法定代表人:喻德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周也茯,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4080997065D,,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赵壁乡黄岩村
法定代表人:任俊卿,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1民初93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此案的判决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银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银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案款847965.56元。
案件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无权处置。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暂无法扣划。截至2021年3月31日,未能执行到位案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银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11执恢14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震旦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黄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