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20917号
原告:杭州银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七号路28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银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银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银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雯
书 记 员 阳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