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井神钻采机具有限公司

6591某某与淮安市井神钻采机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03民初6591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5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井神钻采机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臧军洞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井神钻采机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2020年5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林以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