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2231号
原告:常州筑宏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永红村委***2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田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E区17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冀滨,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常州筑宏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麦田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拒绝缴纳诉讼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州筑宏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