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5150号之三
原告:***安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和平首府10幢1**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奕帆,***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麦田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E区173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麦田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39元减半收取计531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