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3528号
原告:江苏邦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新市街南侧豪盛商城1号楼4-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麦田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E区173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邦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麦田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邦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邦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邦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