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598号
原告:上海古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路1887号1幢3层F16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田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E区173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古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麦田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由于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冬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宇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