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财保31号
申请人:南通创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科润路299号6幢3层30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麦田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E区173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通创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麦田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创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麦田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2527.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通创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麦田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2527.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谢 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