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天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恩施自治州天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恩施市辉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民初8594号
原告:恩施自治州天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办事处凤天路天趣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2203793XJ。
法定代表人:赵忠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恩施市辉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枫香坪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93005985B。
法定代表人:庄永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恩施自治州天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恩施市辉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恩施自治州天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原告恩施自治州天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自治州天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恩施自治州天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