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万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黄河三角洲国际物流港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91民初1289号
申请人:山东万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2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765759318X。
法定代表人:高文,董事长。
被申请人:东营市黄河三角洲国际物流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府前大街59号孵化大厦(B楼)430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580407420D。
法定代表人:许筱,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万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黄河三角洲国际物流港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万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黄河三角洲国际物流港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万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万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黄河三角洲国际物流港投资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分行81×××75账户中的存款26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万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