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万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营昌丰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23民初4121号
原告:山东万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高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昌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迎宾路以北、民安路以东恒丰大厦A座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昌丰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万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70元,减半收取5135元,由原告山东万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成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