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民初51号之一
原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刘云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云,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龙华,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平中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团山路
法定代表人:杨育康,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宏兵,云南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平中恒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403元,减半收取75201.50元,由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延林
审判员 殷红珍
审判员 段 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