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7民初30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

被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戛洒镇新街**。

法定代理人:刘云付,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李继成,男,1993年6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

原告***诉被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继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以被告李继成以足额给付买卖款,撤回对被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继成的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计2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瞿晓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泓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