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7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8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春,男,系云南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14日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申请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7452527205。

法定代表人:刘云付。

被申请人:新平中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团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5718692875。

法定代表人:杨育康。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平中恒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930269.08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供1930269.08元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1930269.08元范围内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金实支行的账号:62×××90、冻结新平中恒投资有限公司在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账号:66×××12号、冻结新平中恒投资有限公司在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新平支行的账号:87×××80。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冯春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显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