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利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宏利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24民初3190

原告:***,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

被告:陕西宏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法定代表人:郑汉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宏利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

案中,原告***于20196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史卫明

 

 

 

0一九年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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