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利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24民初3190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
被告:陕西宏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法定代表人:郑汉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宏利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
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史卫明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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