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民初5071号
原告:**,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盐池县,身份证号码:642XXXXXXX********。
委托代理人:***,女,系宁******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南强排站对面双军旗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告:榆林市统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定边县***非开挖定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新区(银湖小区一排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宏利建筑有限公司、榆林市统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县***非开挖定向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5.60元,减半收取1577.8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勃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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