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利建筑有限公司

榆林市统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宏利建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民初5071号 原告:**,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盐池县,身份证号码:642XXXXXXX********。 委托代理人:***,女,系宁******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南强排站对面双军旗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告:榆林市统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定边县***非开挖定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新区(银湖小区一排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宏利建筑有限公司、榆林市统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县***非开挖定向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5.60元,减半收取1577.8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勃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