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空分配套阀门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空分配套阀门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16民初480号

原告:四川成都空分配套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腾飞九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秦雄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耀,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建,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玮,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成都空分配套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分配套阀门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空分配套阀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耀、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空分配套阀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空分配套阀门公司不予支付***工伤待遇合计77931.23元。事实与理由:***于2005年4月1日入职空分配套阀门公司后,空分配套阀门公司为其购买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保。2019年2月27日,***在生产车间工作时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空分配套阀门公司承担。因空分配套阀门公司在***入职之日起就已经为***购买社保,且在***停工留薪期限内依据《公司劳动管理制度》及《薪酬管理制度》等为***发放工资,且不存在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说法。故***因工受伤所应支付的全部工伤待遇应由国家社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不应再由空分配套阀门公司支付。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空分配套阀门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辩称,***认可仲裁裁决,请求依法判决空分配套阀门公司向***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77931.23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05年4月1日入职空分配套阀门公司,空分配套阀门公司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2019年2月27日,***在生产车间下料时受伤,被送往成都市双流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出院诊断为:1、右胫骨中下段开放性骨折;2、右小腿挤压伤。出院医嘱及建议:1、全休三月,三月内避免患肢完全负重活动,否则可能致再骨折;具体负重量及时间依据复诊摄片情况决定;2、每月定期复查,至骨愈合,不适随诊;3、待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物;4、复诊时间:每周星期六下午骨科专家门诊。

2019年3月25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为(2019)15-0200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2019年8月13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成劳鉴字【2019】6356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工伤致残程度玖级。

2019年10月14日,空分配套阀门公司向***作出《返岗上班通知书》,载明:“致:***(身份证号码:5101221969××××××××),***于2019年2月27日因工受伤请假治病休息,按照双流区第一人民医院所出具的出院证中规定休息期为3个月,即至2019年6月18日期满。现因你的医疗期已经届满,四川成都空分配套阀门有限公司通知你在收悉本通知书后,于2019年10月18日前回公司工作。如逾期未回公司上班,则我公司有权按公司依法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考勤制度》等相关规定,对你作出相应处理。特此通知!”

2019年11月4日,***向空分配套阀门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因空分配套阀门公司未足额为***缴纳社保,***从即日起与空分配套阀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空分配套阀门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收到上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19年11月8日,***向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与空分配套阀门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2、空分配套阀门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33459元;3、空分配套阀门公司支付***经济补偿75120元。其中,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为:1、护理费1900元(住院19天,每天1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3、停工留薪期工资46475元;4、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24255元;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20元((71300元÷12月×10月);6、医疗检查费1029元。2020年1月2日,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双劳人仲委裁字(2020)第0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与空分配套阀门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2、空分配套阀门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合计77931.23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空分配套阀门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未就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另查明,***受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5894元。

庭审中,空分配套阀门公司陈述其对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护理费1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16.67元予以认可,仅对仲裁裁决书裁决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空分配套阀门公司对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护理费1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16.67元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参照《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并结合***的出院病情证明书,本院认为,***应当享有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6月17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1475.84元(5894元×3个月零14天),扣除空分配套阀门公司已支付的4784.98元,空分配套阀门公司还应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6690.86元,因***未对仲裁委的裁决提起诉讼,故本院确认空分配套阀门公司应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6234.56元。综上,本案***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为:1、护理费1900元(100元/天×19天);2、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20元/天×19天);3、停工留薪期工资16234.56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16.67元(5941.67元/月×10个月),以上四项合计77931.2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四川成都空分配套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7931.23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四川成都空分配套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夏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蔓

书 记 员 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