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双流民初字第2547号
原告四川日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二段一号。
法定代表人温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双新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成都空分配套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腾飞九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日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成都空分配套阀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日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日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元,由原告四川日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