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6执5789号
申请人:四川成都空分配套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腾飞九路**。
法定代表人:秦雄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金科深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组合所滴:成都市金牛区侯家村三组综合楼2楼203、20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19)川0116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成都空分配套阀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34173.22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金科深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及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金科深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四川成都空分配套阀门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