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金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晨晖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0106执恢16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海南金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滕州晨晖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0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2。 担保人: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海南金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州晨晖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琼0106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92856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查找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电器厂生活区内x房,经本院拍卖、变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该房产抵偿本案债务;另案外人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四处不动产为本案被执行人滕州晨晖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执行担保,本院已进行轮候查封,并向首封法院发函分配处置款项;发现被执行人***在河北卓骄股份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的2000万股股权,本院已予以冻结,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具有价值,暂不申请法院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鲁Dxxxx***xxxx的天籁牌汽车一辆和鲁Axxxx***xxxx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本院已发现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813.01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工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向被执行人滕州晨晖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居住地所在社区发出现场调查笔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923745.99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