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宝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宝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02民初6135号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863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宝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57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
被告:**中,男,汉族,1981年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宝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85元,减半收取计4642.5元,由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青
审判员林跃男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