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22民初443号
原告:***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3087490K。
法定代表人:王启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绍东,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晟南(实习),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镇木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053568679。
法定代表人:郑庆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66元减半收取为8883元,由原告***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国地
人民陪审员 陈丽萍
人民陪审员 陈志满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