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宝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宝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挺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22民初443号

原告:***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3087490K。

法定代表人:王启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绍东,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晟南(实习),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镇木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053568679。

法定代表人:郑庆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66元减半收取为8883元,由原告***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国地

人民陪审员  陈丽萍

人民陪审员  陈志满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