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303执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被执行人:***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工业园区(莆田市荔城区黄石东方石材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3087490K。
法定代表人:王启江,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闽0303执134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及银行的存款,金额以42202.56元及相应利息为限。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及银行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天雨
执行员 杨吓强
执行员 陈廷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姚赛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