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终15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中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法定代表人:程璞,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涵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法定代表人:卢玉波,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宝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启江,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莆田中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涵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宝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3民初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3民初9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庄莉琳
审判员 李玉坤
审判员 陈钟颖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丽华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